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享有某小区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因新能源汽车充电需要,黄某欲在车位安装私人充电桩,便找到被告即该小区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在供电部门提供的申请表上盖章同意。物业公司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盖章,黄某将物业公司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在安装申请上盖章同意。

黄某诉称,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安装充电桩符合绿色环保理念,物业公司协助安装充电桩属于其合同义务,应当予以履行。

物业公司则辩称,黄某安装充电桩不符合公共利益。黄某的车位属于人防车位,有特定消防用途,进行钻孔或安置电缆桥架会有安全隐患。小区已有30个地上充电桩供业主使用,黄某即便不单独安装充电桩,也不会影响新能源汽车的正常使用。请求法院驳回黄某的诉请。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新能源汽车对于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意义重大,国家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出台相应通知、意见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协助、配合,物业公司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并遵照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的规定履行物业服务义务,提供便利。本案中,黄某作为小区业主,拥有地下车位长期使用权,有权在该车位安装充电桩。至于是否符合安装条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应由供电部门现场勘察及后续审批部门予以审核确认,而非物业公司不同意安装的理由。对于黄某提交的安装申请,物业公司应当提供便利。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黄某在申请表上盖章同意。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物业公司已履行相应义务。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规定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既要求民事主体本着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也要求司法机关在适用民事法律规定、审判民事案件时,加强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

本案中,黄某为使用新能源汽车而安装充电桩符合“绿色原则”理念,物业公司不应滥用管理权拒绝业主合理诉求。法院通过判决,明确了业主与物业公司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事宜上合法、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诠释了“绿色原则”的深刻内涵,有助于推动社会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