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出走七年,归来要房引争端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李潇絮 发布时间:2023-12-11 浏览次数:2110
“离婚后析产、拆迁房继承、房屋买卖过户”,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接收的一起案件牵扯出三重矛盾,为了解决当事人燃眉之急,真正做到案件事了,承办法官坚持能动司法,通过调解“一揽子”化解了纠纷。
纠纷的起因是金某与蒋某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两人在1999年初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在昆山定居,并生下了女儿小金。不幸的是女儿小金患了重病,金某一家生活拮据,夫妻二人矛盾频发。2016年,蒋某离开昆山,与金某两地分居,两人最终于202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但并未进行财产分割。
2023年9月,蒋某突然起诉至昆山法院,要求进行财产分割,其中最重要的财产就是在金某家老宅拆迁后的3套安置房。蒋某认为老宅房子的建造和拆迁均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理应进行分割。金某则表示老宅的产权登记在自己父母的名下,拆迁后的安置房也一直登记在拆迁公司名下,而且其中一套已经为了给小金治病卖给了案外人王某。同时,金某认为蒋某一直都未尽到作为妻子和母亲的责任,根本无权主张分割。
为了全面了解案情,承办法官对案涉拆迁安置房情况进行调查,却发现已经出售的一套安置房也有在诉案件,房屋买受人王某因该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起诉到了法院。据了解,房屋之所以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因为金某的父亲是老宅登记的权利人,金某的父亲在2000年过世,后金某的爷爷奶奶也先后去世,因为金某的爷爷奶奶还另有其他子女,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案涉拆迁安置房因继承关系复杂权利人众多。如果王某想要顺利过户所购买的一套安置房,需要该房产的全部利害关系人至公证处办理公证,但由于协调难度大、权属争议复杂,公证处要求要以法院的生效判决为依据才可出具公证书。
按照传统审判流程,当事人只能先到法院起诉进行财产分割,但后续又涉及房屋过户效力的认定等问题,很可能产生多个衍生案件、牵涉人数众多、处理周期冗长,更严重的是可能造成金某与亲戚之间的关系破裂,进一步激化矛盾。承办法官考虑到上述因素,决定启动法院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以调解和联动为主要手段,尝试打破僵局。
首先,把案涉三套安置房的全部利害关系人聚到一起进行调解,在调节过程中,金某的叔叔伯伯们都对金某目前的窘境表示关心和理解,并主动表示愿意放弃三套安置房的继承权。在各方就分家析产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后,法官与公证处取得联系,说明相关情况,公证处同意出具遗产公证,至此,为房屋买受人王某办理过户登记的最大障碍解除,王某与金某等利益相关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金某将协助王某办理过户登记,拆迁公司予以配合。
接下来,法官又针对蒋某、金某的财产分割纠纷进行调解,重点从案涉老宅的由来、二人离婚后金某所承担的家庭重任、小金的身体情况及后续的治疗照护需求等方面帮助二人进行分析,结合情理与法理,尝试找出能够调和二人矛盾的解决方案。最终,蒋某不再坚持对金某现有的房产等进行分割,转而要求金某将一套安置房转移登记至女儿小金的名下,并给予自己10万元补偿,金某对蒋某的要求也表示同意,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纠纷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