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闪离,高价彩礼给了谁?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黄幸幸 发布时间:2023-12-11 浏览次数:2292
相识当天便给了二十多万彩礼,婚后月余女子回了娘家,男子提起离婚诉讼,他们的婚姻将何去何从?高额的彩礼还能返还吗?
案情简介
小帅今年三十好几,眼看身边的同龄人都步入婚姻的殿堂,心中难免万分焦虑,某日在浏览网站时其发现一家婚介公司提供“包结婚”的服务,便立马联系上该婚介公司询问该项服务。
经该婚介公司介绍,小帅于2023年5月15日认识了小美,两人一见钟情,相识当天小帅即给付婚介公司25万元彩礼,两天后小帅与小美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后,两人矛盾日渐凸显,小美回到了娘家,双方没有了共同生活的基础。小帅于2023年8月1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小美返还25万元彩礼。
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中,小美并不认可彩礼数额,其陈述彩礼是经由婚介公司转交给自己的,且自己仅收到10万元。小帅表示,其在开庭审理前已与婚介公司联系,婚介公司陈述小美共收受15万元彩礼。小美认为婚介公司所述不实,且自己已与小帅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彩礼不应当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登记结婚,但仅三个月,小帅便起诉离婚,此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亦未生育子女,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审理中均表示愿意离婚,只是对彩礼返还存在争议,结合彩礼金额、彩礼用途、经济状况等因素,被告应当适当返还部分彩礼。本案双方对彩礼金额争议较大,亦无证据充分证实被告收受彩礼金额,原告愿意在被告自认的10万元彩礼金额基础上进行调解,经法官释法明理,被告愿意返还原告7.5万元彩礼,并表示其愿意配合原告向婚介公司追偿其余款项。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条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除此之外,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其他情形可酌定返还彩礼,将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有无生育子女、彩礼金额、双方经济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返还彩礼的金额。
大龄单身青年群体中普遍存在的年龄焦虑、婚姻焦虑,催生了现在婚介服务市场的繁荣,因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约束,让一些别有用心的婚介公司、职业媒婆以“一对一VIP服务”、“包结婚”等噱头收取高额介绍费,甚至为高价彩礼“带节奏”,在收取相关钱财后,却不会出具对应收据,导致发生纠纷后,难以查清案件事实。婚恋问题急不得,婚介付费需谨慎。适婚青年切勿 “病急乱投医”,以免人财两空。
遇见良配勿冲动,防范意识放心中
个人信息需核实,转账汇款要留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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