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金城公司作为施工方承建银创公司厂房、办公楼及附属工程,完工并验收后因墙面开裂等质量问题产生争议。金城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银创公司支付工程款,银创公司反诉金城公司要求支付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费用。

海安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南涧公司对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鉴定。根据南涧公司的检查记载,该地段场地地质偏软,地基基础未设基础梁,易引起不均匀沉降。厂房、办公楼目前已存在不均匀沉降现象,部分影响结构安全及正常使用。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工程在合同缔结后,住建部门审图时对银创公司设计所采用的天然地基曾提出质疑,建议增设基础梁采用复合地基,此后银创公司将未作更改的设计图交由金城公司施工。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发包人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施工单位亦必须按照技术规程、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及说明书等技术资料进行施工。如果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过错责任。银创公司作为发包人,因指示错误(设计图纸不规范),应对质量问题修复费用损失承担80%的责任。银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建筑安全,重于泰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作为承载发包人工程质量预期的设计图纸,应当符合规范的要求,设计图纸责任归属于发包人,设计风险亦由发包人承担。本案中,审图机关对于设计采用自然地基提出质疑,发包人明知采用天然地基存在一定的风险,对此未予变更设计,仍交由施工单位施工,发包人应就该质量缺陷承担较大的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结合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按照一般流程,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后,再给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一般由施工单位负责,但如果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存在缺陷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承担其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是否会承担责任应区分施工单位在此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而定,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偏差仍继续施工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那么施工单位也是存在过错的,司法实践中不排除会出现承担部分责任的情形。(文中公司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