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人相互之间负有合理安全注意义务,聚餐的组织者、邀请者安全注意义务更高。”但当饮酒者处于婚礼喜宴的场合,以上规则还能否适用?日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在婚宴上饮酒后的戴某,摔倒在了婚宴大厅的门口,被送医后经诊断为脑出血、颅骨骨折等,新郎、同桌饮酒人和酒店成为了共同被告。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戴某受邀参加前同事孩子的婚礼。晚上六点左右,戴某与徐某、冯某等人落座于一桌,戴某自称“中午喝酒喝到了一点多”,并主动开启了桌上一瓶白酒,徐某、冯某见戴某酒意未散且饮酒太快,还劝其适度饮酒、不要喝多。饭局过半徐某先行离开,至婚宴结束时戴某一桌共饮白酒三瓶。冯某见戴某站立不稳,将其安置在婚宴大厅沙发上后离开寻求他人帮助,戴某则在冯某走后自己起身想要离开,摇摇晃晃摔倒在了婚宴大厅的门口。

一分钟后,有人发现戴某倒地将其扶坐在地上并通知了新郎陈某,陈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多人合力将戴某送上救护车。经医院诊断,戴某创伤性硬膜下出血、脑疝、颅骨骨折等,住院11天,花费医药费8万余元。戴某起诉要求新郎陈某、共饮者徐某和冯某以及酒店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昆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戴某在中午已经饮酒的前提下受邀参加婚礼晚宴,又于晚宴上不顾同桌共饮人劝阻大量饮酒,最终在醉酒状态下摔倒在婚宴大厅的门口,造成自身受伤,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身安全负有最大的注意义务,过度饮酒是其摔伤及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在没有证据证明婚宴组织者陈某、酒店经营者、同饮者徐某及冯某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其不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最终,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戴某不服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饮酒者酒后因各种因素导致受伤甚至死亡,要求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考虑到共同饮酒是一种典型的情谊行为,要求同饮者在饮酒过程中互相提醒、劝阻,并对醉酒者承担通知、照顾、护送等责任,确实可以有效避免共同饮酒参与者受到损害的风险增加。

但是,喜宴场合的共同饮酒区别于一般的预约饮酒,作为被告的同饮者虽与原告戴某相识,但却均是接受婚礼组织者的邀请到场,在没有证据证明同桌人有劝酒行为的前提下,对同饮者予以过高的义务显然不公。本案中,同桌共饮者不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且徐某、冯某已对戴某过度饮酒作了提醒、劝阻,戴某摔伤前,徐某已提前离场、冯某将其安置在沙发位置并通知了婚宴组织者,尽到了同桌共饮者必要的注意义务。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被告之一的新郎陈某,作为喜宴的组织者,并不具备同桌共饮者的身份,在事务繁多、人数众多的婚礼场合,要求其对在场每个人的饮酒情况清楚知悉显然过于苛刻,其在获知戴某醉酒摔倒后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并组织送医、全程陪护、垫付医药费,已经尽到了组织者的注意义务。酒店作为宴席的服务方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本案并不存在地面湿滑、酒店经营者发现戴某摔倒后延迟送医等情况,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崇尚礼仪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婚礼作为传统文化中的四礼之一,对于每个人、每个家庭都有着重要意义。受邀参加喜宴的宾客带去的应当是对新人的美好祝愿,适量饮酒、共庆喜事可以理解,但不顾场合过度饮酒,酿成闹剧、惨剧却并非大家所愿。法院通过生效判决赋予喜宴组织者、喜宴共饮者必要的“豁免权”,不因“无礼者”“无理者”和稀泥,避免喜事蒙上灰色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