扑朔迷离的“转账”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周君 丁冬兰 发布时间:2023-12-18 浏览次数:1917
“我都不认识他,怎么借款?”近日,如皋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让人奇怪的是借贷双方竟然互不相识。
“我仅仅是代为转账,并没有向他借款。”坐在被告席上的孙显(化名),面对原告朱明(化名)提出的还款诉求,百般辩解。原告朱明当庭出示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其曾于2020年3月18日向孙显转账25万元,因孙显迟迟未归还该笔借款,遂诉至法院。
孙显辩称自己不认识朱明,并未向朱明借款,而是应合伙人周河(化名)的要求,用自己的银行卡代为转账,当天不仅收到了朱明的25万元,还收到了案外人吉栎(化名)的转账25万元。他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的收款账户交易明细。
孙显提交的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20年3月18日,他收到了两笔25万元,其中一笔来自朱明,备注为“转账”和朱明的手机号码,另一笔来自吉栎,备注为“购买材料费”。2020年4月9日,孙显分四次向案外人吴煜(化名)的账户转账合计50万元。
针对孙显的辩解,朱明补充陈述,自己原来确实不认识孙显,是经朋友周河介绍的,借款25万元未打借条,是出于对周河的信任,当时也未留借款人孙显的联系方式。
案外人周河则陈述,案涉25万元是朱明与自己合伙做柴油生意的投资款,并非借款。对于这一说法,朱明不予认可,孙显与周河也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同样的一笔款项,双方各执一词,仅有的银行转账凭证未备注款项性质,且原被告双方之间也没有关于款项用途的任何交流。那么案涉款项25万元到底是不是借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朱明不能证明其与孙显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朱明应当对此承担不利的后果。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朱明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为什么说本案原被告之间就案涉款项未形成借贷合意?首先,从汇款记录看,缺乏借贷意思表示记载。民间借贷成立的要件之一为借贷双方有借贷合意。本案朱明虽然提供了转账凭证,但双方之间未形成借条,现孙显对借款关系持有异议,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孙显有向朱明借款的意思表示。其次,案涉汇款与借贷常规不符。案涉款项金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及本案当事人陈述,朱明与孙显互不相识,也无微信、电话等联系方式,在此情形下,向陌生人出借大额金钱却无书面形式约定,不合常理。且朱明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孙显要求归还借款的记录,朱明主张案涉款项系借款,明显违背常规。最后,从案涉汇款流向看,难以认定为借贷。本案朱明以银行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该证据距证实形成借贷关系明显不足。孙显举证所辩称的代转账主张,其已提交同日吉栎类似汇入记录及其转出50万元记录,与案外人周河的陈述可以印证,初步证明案涉款项非借款。朱明并未就借贷关系成立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且从吉栎同日汇款25万元备注“购买材料费”来看,与朱明的陈述不吻合,与孙显陈述合伙代转账较为吻合。此外,案涉款项2020年3月18日转入孙显账户,同年4月9日孙显则转出包含本案25万元在内的50万元款项,时间跨度不大,符合代转账的一般常规。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因为转账额度所限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会出现代为转账的情形,建议转账时最好备注款项来源、实际收款人、用途等信息,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给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多余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