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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们拿到房产证了!”2023年12月22日,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的案外人李某告诉李来忠这一喜讯。

这是一起涉35套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并不复杂。2018年7月份,原告某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科技公司购买地产公司开发的69套房屋,用于出售给公司职工,5年内将房屋产权登记到购房职工名下。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按约支付部分购房款。然而,在随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科技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分两次退还给地产公司34套房屋。由于另外35套房屋的剩余购房款迟迟未能到账,地产公司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屋并赔偿相关损失。

庭前,经承办法官李来忠调查,案涉35套房屋已被科技公司出售给职工,其中大部分已经装修居住,得知地产公司诉讼解除合同,到手的房屋可能“打水漂儿”,甚至还要支付占用费,35户购房职工心急如焚。

根据合同约定,科技公司逾期付款超过90天时,地产公司即有权解除合同。至起诉时,科技公司逾期付款天数已远远超出90天,原告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可以获得支持。然而,35户职工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成为本案最大的难点。

李来忠组织听证,查明相关事实后,多次组织双方协商。他劝说原告,“如果经协调,科技公司同意支付剩余购房款并给付违约金,既有利于资金回笼、实现合同目的,也能避免二轮销售产生新的成本和不可控风险。况且案涉房屋已经交付给职工,解除合同必将给他们造成巨大损失。作为房产开发企业,应当自觉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推心置腹的交流,获得原告的初步认可。

他又提醒被告,“诚实守信是企业发展的基石,科技公司收到职工购房款,未及时给付地产公司,显然违反合同约定。如果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合同、退还房屋,公司将如何向购房的职工交待,今后如何取信于员工……”情理结合的分析让被告心服口服,然而被告公司代理人坦言,公司资金确实困难,一下子抽不出这么多钱。

“哎,再调解不成,这个案件就快超期了。”看着系统里逐渐逼近的审限,李来忠叹息。因为无法预期双方能否达成调解,他甚至拟写了判决书草稿。

“我们办理案件,既要依据法理,也要考量民情。案件处理是否公正、效果好不好,民心也是其中一个考量因素。”分管领导周云的一番话,让李来忠不再纠结。他再次研究案情,寻找调解突破口。可喜的是,经过反复沟通协调、核对账目,双方就本案的处理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案涉合同继续履行,被告科技公司分期支付剩余购房款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待款项支付完毕后调解协议生效。

协议虽然达成,但一天未能办理产权登记,购房职工的心就悬在空中。每个付款周期前,李来忠都电话联系被告公司代理人,提醒按照协议履行。2023年6月30日,当最后一笔款项支付给原告公司后,意味着调解协议生效,双方的纠纷彻底化解,35户职工办理房产登记也“指日可待”。

为了避免产权登记存在障碍,李来忠又组织双方就配合职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事项进行明确。截止12月22日,35户职工均已办理房屋产权证。

“人人都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参与者!”

“人人都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参与者,也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受益者。法官在处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充分为群众着想,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担当和作为。”南通市人大代表鞠昌明表示。得知李某从外地来如创业,他连声称赞:“你来对了,如皋有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助于企业健康稳定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