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侮辱亦会导致离婚
作者:淮安市淮阴区法院 王圣宇 发布时间:2023-12-26 浏览次数:2315
近日,淮阴法院小营法庭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因为女方无法忍受男方的言语侮辱,最终导致离婚。
于某(女)与钱某系农村夫妇,于某曾以男方嗜酒、大男子主义要求离婚,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和好给双方一次机会,男方也愿意改正错误。此次于某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再次坚决要求离婚,而男方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在调解过程中,于某提交了一年来不同时期几段录音,录音中在女方没有回应的情形下,男方疑借酒劲对女方用侮辱言语进行长达半个小时的谩骂,使女方精神压力很大、难以忍受,对此钱某回应竟然是“打是亲,骂是爱”。法官当即向男方释明《反家庭暴力法》,经过释法析理,走访其他家庭成员,男方最终认识到这种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属于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女方表示无论如何都要离婚,为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双方最终调解解除婚姻关系。
笔者认为,根据已经实施六周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经常性的谩骂导致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受到侵害,属于《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暴情形,而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也破坏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一旦认定家庭暴力,即使施暴者辩称是“关心爱护”或者略有悔歉,如果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在处理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方面,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人的原则,将家庭暴力行为确定为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在财产处理方面,如果存在家庭暴力,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出发,可以对施暴方少分财产,遭受家暴一方还可以请求施暴方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