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车就能逃避执行?两男子分别获刑!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陈路遥 贾俊辉 发布时间:2023-12-27 浏览次数:2252
为逃避执行,两名男子竟然借用他人名义买车,企图“瞒天过海”。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如皋法院近日对两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自作聪明”的两名男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刑。
借用朋友名义购买轿车
近年来,涉及郑某的8起案件陆续进入执行程序,涉案金额高达50万余元。然而,郑某虽在执行过程中签订还款计划,却未能按约给付。这时,郑某所驾驶的新车进入了执行干警的视线。经对该条线索调查,发现情况并非表面那么简单。原来,郑某为了跑业务方便想要购买一辆汽车,但由于自己是失信人员无法办理车贷。于是,郑某将买来的车辆登记在朋友名下,实际每月的贷款由其自行偿还。执行干警将该条拒执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
得知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后,郑某悔不当初,积极与全部申请执行人沟通协商,履行部分款项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借名买货车营利
被执行人夏某涉及多起劳动报酬、运输合同和民间借贷纠纷,面对自己的巨额债务,虽曾被司法拘留15日,但其始终表示自己生活拮据,无钱可还。
对此,执行法官围绕夏某常年在外开货车的职业特点展开细致调查,最终发现其利用他人名义出资购买货车用于日常经营、使用他人账户收取运营报酬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
案发后,夏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判处夏某拘役两个月。
这两起案件的公开宣判给少数诚信缺失,法治意识淡薄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既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任何企图逃避执行、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自食其果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