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类个人破产” 每月却花千元抽烟
作者:现代快报 于娴 顾元森 发布时间:2023-12-29 浏览次数:3077
一债务人因不诚信被拘留
12月25日,江苏高院发布一批“执破融合”“类个人破产”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既有法院加强“府院联动”、破解产业链堵点痛点断点问题的案例,也有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成功挽救企业的案例,还有保障民生权益的案例。
“类个人破产”让个体户获“新生”
2019年,刘某辞职开办了一家鞋帮加工厂(系个体工商户),雇用了20多名工人代加工。因经营管理不善,加工厂一直亏损,以至于工人工资无法按时发放。2022年底,刘某无奈关闭加工厂,债权人向泰州高港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清偿债务。法院判决后,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经调查,刘某名下没有可供处置的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刘某本人被高港法院限制高消费。
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后,迅速对刘某的个人信用、债务类型、偿债能力进行调查,认为符合“类个人破产”程序适用条件。随后,引导刘某申请适用该程序进行债务清理。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全部债权人一致通过偿债方案,21.2万元债务本金分五年还清,利息予以免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法院解除了对刘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第一期款项已交至法院账户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刘某重拾信心投入到新的工作生活中。
不诚信,“类个人破产”程序终结
2021年11月,陈某发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法院判定其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因不能清偿债务,于2023年11月29日向常熟法院申请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
常熟法院经初步审查,其所欠债务数额不大,仅涉及一个执行案件,因此立案受理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调查发现,陈某存在多项不诚信行为。首先,陈某具有劳动能力且工作收入稳定,但因个人银行账户被冻结,且在执行阶段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其在知晓未发工资将被执行后辞职,同时表示在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前,不会积极就业;其次,拒绝配合提供全部银行卡交易明细。在管理人多次释明的情况下,仍以在债权人同意债务和解方案前,没有必要提供银行卡流水为由拒绝;再次,陈某欠网贷公司款项,但因注册手机号已注销,无法查询到具体数额。此外,陈某每月仅抽烟一项的消费金额就达1000元左右,占其月收入的五分之一。在债权人与陈某商谈债务和解方案时,陈某态度消极。综合上述情况,常熟法院认为陈某不符合“类个人破产”程序的适用条件,于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针对陈某的不诚信行为,常熟法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