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江苏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作者:现代快报网 于娴 记者 顾元森 发布时间:2023-12-29 浏览次数:3369
为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 " 枫桥经验 ",切实回应群众对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期待,总结运用好江苏法院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中的经验做法,12 月 26 日,江苏高院发布一批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加装电梯规划许可、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文保单位修缮等多个行政执法领域。既有立足审判、延伸司法职能的案例,也有加强府院联动、协同化解矛盾的案例,还有运用审判智慧妥善化解历史遗留纠纷的案例,彰显了江苏法院创新实质解纷模式、促进案结事了的司法实践和担当作为。
实质化解涉企争议,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某动物繁殖场是一家专门从事实验动物养殖、销售的企业,因该动物繁殖场被征用,其房屋、设施等被拆除。事后,该动物繁殖场向某区政府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申请补偿有关实验动物、机器设备、停产停业损失、工人遣散费等损失。由于双方难以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案涉纠纷迟迟未能妥善解决。该动物繁殖场为尽快重新投入生产经营,就损失补偿问题提起诉讼。
南京中院经审理,判令某区政府对动物繁殖场的损失履行补偿职责。某动物繁殖场不服提起上诉。江苏高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件事实,与南京中院从几个方面共同开展矛盾化解工作。首先,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的补偿诉求。承办法官通过与该繁殖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多次沟通,打开当事人心结,在此基础上双方均同意对各自的补偿方案作出适度调整。其次,践行行政争议全程协调解纷机制。由于案涉纠纷较为特殊,南京中院在一审审理期间已经做了大量扎实有效协调工作。二审期间,江苏高院加大解纷力度,促成某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凝聚各方合力,共同寻求实质化解矛盾的最佳方案。再次,法院主动担当作为,打消当事人顾虑。在补偿数额基本达成一致后,因对补偿款能否及时到账心存疑虑,该动物繁殖场仍难下定决心。在关键时刻,经江苏高院协调,双方同意某区政府先将补偿款支付到法院,再由法院转账至该动物繁殖场,解除了双方的后顾之忧。经协商,双方最终签订补偿协议,相关部门结清几千万元的补偿款项,案件以该动物繁殖场撤诉圆满结束。该动物繁殖场也因补偿款及时到位,有效缓解了新建厂房的资金困难,企业重建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该案所涉补偿款项数额较大,是否补偿到位事关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在两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案涉纠纷圆满解决。案件审结后,该动物繁殖场负责人专程到江苏高院赠送锦旗表示感谢,称赞承办法官 " 严格司法,热情服务 "。
多元调处,形成化解合力守护邻里和谐
魏某和张某系某小区 9 幢 2 单元的 1 楼业主,第三人杨某系 9 幢 2 单元的 7 楼业主。在杨某的牵头下,9 幢 2 单元部分业主同意在该单元加装电梯。2021 年 7 月,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第三人杨某等业主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杨某等人在该幢楼 2 单元加装电梯。2022 年 8 月,魏某、张某得知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该市政府驳回复议请求。后魏某、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行政复议决定。南京江北新区法院通过审查在案证据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到案涉纠纷已长达两年,魏某、张某与第三人杨某等邻居的矛盾因各种因素不断激化。至该案审理时,相关民事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第三人杨某表示其已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在一审民事案件中胜诉,因此拒绝调解,纠纷化解难度较大。
案件审理中,南京江北新区法院主动查明纠纷起因,分析案件实质争议系魏某、张某和第三人杨某之间的邻里纠纷,建议规资局、街道办与法院协同化解案件纠纷。调解过程中,南京江北新区法院积极了解各方当事人实际需求,剖析矛盾化解的难点,及时调整纠纷化解方法。最终在法院及规资局、街道办的共同努力下,魏某、张某与邻居达成一致,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了合理的补偿金额以及加装、使用电梯的细节。后魏某、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案涉行政争议及关联民事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妥善化解村民集体纠纷,做优 " 同心圆 " 工程
2008 年,某镇政府实施拆迁,与村民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对村民的房屋实施拆迁并安置;同时,村民委员会与村民签订《土地征用协议》,将村民的承包地收回并支付土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此后,该村的部分土地被分批次征收为国有。后村民得知土地征收后相关的安置补助等费用尚未支付,便要求某镇政府支付,但一直未实际获得补偿。2022 年,该村 100 余户村民分别以某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镇政府支付安置补助等费用。
淮安清江浦区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首先将案件材料流转至司法局,相关纾解工作人员及时开展工作。经调查,案涉村民所请求的安置补助等费用确未发放,村民的诉求具有合理性。其次,法院派出近十人工作组入村与村民代表面对面交流,经明确告知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性,村民表示理解并同意协调。再次,推动多方参与协调工作,除案涉纠纷的属地法院外,党委政府、检察机关、自然资源部门也参与化解,属地县委、县政府及时组织会办,并在会后三天将补偿费用总额落实到位,但村民对于补偿费用的分配方式仍有分歧。最终,经过淮安清江浦区法院六轮不懈努力、反复释明,逐步消除村民之间的观望情绪,打破补偿费用分配方式的僵局,村民同意由镇政府将征地批文载明的安置补助费发放至村委会,按村民民主议定程序进行自主分配。至此,案涉村民的诉讼目的得以实现。
负责人出庭应诉,切实维护 " 外嫁女 " 合法权益
赵某、施某甲系母子关系,原籍均在南通市某村(现为某管委会辖区范围)。赵某与施某曾因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等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在赵某与施某同居期间,施某户申请建房,施某户的建房人口不包含赵某、施某甲。2012 年 2 月,某管委会就赵某原籍所在地块发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搬迁,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已出嫁但户口未迁出的妇女不作为安置对象。某管委会未将赵某、施某甲作为安置对象。赵某、施某甲多次申请某管委会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但未得到解决,于是告上法院,请求判令某管委会对其核定 135 平方米安置面积。
由于案件涉及征地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及当地规范性文件适用,某管委会分管城建、拆迁的副主任出庭应诉。南通中院与某管委会的应诉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充分沟通,认为不能简单地以村民是否出嫁作为安置对象标准,赵某、施某甲在施某户并未享受建房待遇,如赵某、施某甲在原籍仍无法享受补偿安置待遇,将导致赵某、施某甲居无定所,某管委会应当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应诉负责人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妥善化解。考虑到赵某、施某甲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 " 核定 135 平方米安置面积 ",如果仅满足于履行核定职责,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赵某、施某甲的居住难题。在应诉负责人积极协调下,某管委会工作人员提供了辖区内《安置房源清单》,承办法官先后几次到赵某、施某甲所在乡镇实地化解,会同应诉负责人与赵某、施某甲面对面商谈化解方案,寻找其满意、合适的安置房源。最终,赵某、施某甲根据应当享受的安置面积直接选择两处安置房源,后向南通中院申请撤回起诉,至此,历经十余年的征拆纠纷得以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