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苏高法电〔2024〕9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和《江苏统计年鉴2023》发布的2022年度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额,自2024年1月6日起,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60862元及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商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上述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60862元但在243448元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