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304号

    罪犯柏国城,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甘肃省徽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2263019900723153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2年6月27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803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柏国城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止),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31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柏国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获得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柏国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