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326号

    罪犯陈永华,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重庆市奉节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851226505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18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03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永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636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苏12刑终1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陈永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时履行0.3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636万元(未履行,有低保证明)。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