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陈永华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2237
罪犯陈永华,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重庆市奉节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851226505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18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03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永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636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苏12刑终1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陈永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时履行0.3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636万元(未履行,有低保证明)。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