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陈永军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803
罪犯陈永军,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江苏省泗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721128421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2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324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永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苏13刑终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陈永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军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