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305号

    罪犯邓兴山,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721112283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1年3月15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82刑初39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邓兴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邓兴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兴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