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邓兴山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530
罪犯邓兴山,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721112283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1年3月15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82刑初39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邓兴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邓兴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兴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