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338号

    罪犯房宝雨,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江苏省沛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870310251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08年4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9年12月13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22刑初6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房宝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3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4.90611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5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2年8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3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2日止)。

    罪犯房宝雨在上次减刑后,依然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4万元(已履行2.3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4.906111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房宝雨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