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房明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591
罪犯房明,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60102001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6年3月1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赣刑初字第006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房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53.86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苏07刑终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8年10月3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9刑更5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1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9刑更4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6月16日止)。
罪犯房明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2月、2021年5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履行1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53.864万元(已履行3000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房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