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冯东辉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2416
罪犯冯东辉,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河南省太康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31010839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8年7月20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206刑初69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冯东辉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28年4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8)苏02刑终3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24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9年4月2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2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7年10月24日止)。
罪犯冯东辉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东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