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282号

    罪犯付明旭,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880609151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7月17日刑满释放。

    2014年4月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004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付明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责令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262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5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7年1月2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9刑更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9刑更1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9月20日止)。

    罪犯付明旭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获得表扬十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1万元(已履行3500元),责令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2628万元(已履行)。鉴于累犯且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明旭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