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付明旭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606
罪犯付明旭,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880609151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7月17日刑满释放。
2014年4月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004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付明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责令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262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5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7年1月2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9刑更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9刑更1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9月20日止)。
罪犯付明旭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获得表扬十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1万元(已履行3500元),责令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2628万元(已履行)。鉴于累犯且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明旭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