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郜东旭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668
罪犯郜东旭,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6220419900615741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1年6月3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82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郜东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4.311069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1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郜东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履行),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4.311069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郜东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