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郝彦明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731
罪犯郝彦明,男,1978年8月2日出生,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780202201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2002年12月曾因犯强奸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6月27日被假释。
2016年7月13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郝彦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28年10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9年1月3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9刑更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3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7年9月2日止)。
罪犯郝彦明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0.75万元)。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且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郝彦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