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黄元明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677
罪犯黄元明,男,1942年1月16日出生,江苏省沛县人,汉族,文盲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420116251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16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22刑初55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元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黄元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月、2022年4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侵害妇女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元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