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金阳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620
罪犯金阳,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安徽省六安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910216001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27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804刑初4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2)苏08刑终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31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金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