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李峰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2446
罪犯李峰,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江苏省金湖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3119910821181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1年4月6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831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2031年9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整,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44878.7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李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8万元(终结裁定);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44878.78元(终结裁定)。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刑未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