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李继雨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702
罪犯李继雨,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安徽省萧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920112161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8年10月23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482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继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27年5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4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9年1月25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2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10月30日止)。
罪犯李继雨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鉴于该犯系侵害妇女权益犯罪时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继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