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319号

    罪犯李继雨,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安徽省萧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920112161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8年10月23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482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继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27年5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4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9年1月25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2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10月30日止)。

    罪犯李继雨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鉴于该犯系侵害妇女权益犯罪时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继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