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李金来,男,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31125521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11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322刑初88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金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96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苏13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李金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履行),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965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