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李金来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2254
罪犯李金来,男,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31125521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11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322刑初88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金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96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苏13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李金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履行),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965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