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李志辉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2327
罪犯李志辉,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河南省息县人,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920104291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0年8月21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11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志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30年3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81.29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苏02刑终2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李志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8万元(未履行),责令退赔人民币81.294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