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341号

    罪犯李志辉,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河南省息县人,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920104291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0年8月21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11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志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30年3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81.29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苏02刑终2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李志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8万元(未履行),责令退赔人民币81.294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