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梁端栋,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690312601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15年3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刑初字第8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梁端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8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徐刑终字第000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9月24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刑执字第33号收监执行决定书,罪犯梁端栋所患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所列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梁端栋收监执行。(刑期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30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8年5月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9刑更1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25年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0年11月1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9刑更5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罪犯梁端栋在上次减刑后,仍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端栋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