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刘昌虎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613
罪犯刘昌虎,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江苏省泗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00212083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26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324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昌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6年5月10日止)。刘昌虎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0)苏13刑终387号刑事裁定,上诉人撤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昌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人民币587498.2元(已被终结执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昌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