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250号

    罪犯刘昌虎,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江苏省泗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00212083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26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324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昌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6年5月10日止)。刘昌虎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0)苏13刑终387号刑事裁定,上诉人撤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昌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人民币587498.2元(已被终结执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昌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