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329号

    罪犯刘东明,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91103001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6年7月25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6)苏0707刑初1号 刑事判决,以罪犯刘东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责令连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3.0436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苏07刑终2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9年4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9刑更1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2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21日止)。

    罪犯刘东明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履行),责令连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3.0436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东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