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刘东明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2576
罪犯刘东明,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91103001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6年7月25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6)苏0707刑初1号 刑事判决,以罪犯刘东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责令连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3.0436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苏07刑终2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9年4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9刑更1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2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21日止)。
罪犯刘东明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履行),责令连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3.0436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东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