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272号

    罪犯刘栋,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江苏省滨海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700506713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11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324刑初60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6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6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苏13刑终10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刘栋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刘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履行人民币4.08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6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栋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