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刘万喜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783
罪犯刘万喜,男,1952年4月25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520425465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9年6月24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05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万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5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2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10月27日止)。
罪犯刘万喜自上次减刑后仍然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侵害妇女犯罪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万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