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陆肖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911
罪犯陆肖玮,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0219890817301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8年6月1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60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陆肖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12月3日起至2027年12月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苏06刑终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7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9年4月2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2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5月2日止)。
罪犯陆肖玮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因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侵害妇女犯罪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肖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