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298号

    罪犯马志贤,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江苏省东海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00222773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7年10月9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22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志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6日止)。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7)苏07刑终3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5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8年5月24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后因漏罪被提回重审,2019年11月20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722刑初5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志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28年11月2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对罪犯马志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未履行)继续予以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2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7刑终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3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4月26日止)。

    罪犯马志贤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8万元(已履行0.32346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志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