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孟庆社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651
罪犯孟庆社,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680819161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28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82刑初8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孟庆社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孟庆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庆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