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孟祥伟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3032
罪犯孟祥伟,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860405459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2005年9月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8月28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2011年2月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5年1月2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连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孟祥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27年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苏刑一终字第000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5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8年2月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9刑更1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10月3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9刑更6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1月26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孟祥伟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祥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