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330号

    罪犯孟祥伟,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860405459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2005年9月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8月28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2011年2月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5年1月2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连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孟祥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27年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苏刑一终字第000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5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8年2月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9刑更1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10月3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9刑更6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1月26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孟祥伟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祥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