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306号

    罪犯苗万成,男,1958年1月26日出生,山东省淄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030219580126803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5年3月5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鼓刑初字第019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苗万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26年10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徐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8年2月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9刑更1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3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9刑更6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3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25日止)。

    罪犯苗万成在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获得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30万元(已履行2.2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苗万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