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欧佳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805
罪犯欧佳,男,1994年8月6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40806373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17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21刑初5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欧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5年7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1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3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27日止)。
罪犯欧佳在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