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323号

    罪犯齐浩元,男,1990年1月1日出生,安徽省桐城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088119900101021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5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02刑初58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齐浩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4日起至2025年1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齐浩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6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齐浩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