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阙宏通,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福建省龙岩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5082219840928611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12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83刑初5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阙宏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30年4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85.41028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19)苏12刑终281号刑事判决,维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3刑初548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六、八项,继续追缴未退赃款人民币132.68028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阙宏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35万元(未履行);责令退赔赃款132.680284万元(已履行5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阙宏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