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299号

    罪犯尚立院,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河南省封丘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072719880204761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10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05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尚立院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止),责令继续退赔人民币19.8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苏02刑终33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尚立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责令继续退赔人民币19.8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尚立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