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沈亚军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2321
罪犯沈亚军,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湖北省崇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791113181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02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沈亚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7年3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0.2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5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2年8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3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7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罪犯沈亚军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0.23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亚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