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石松彪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689
罪犯石松彪,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820202565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0年9月18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石松彪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30年3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万元,继续追缴四被告人因犯罪所得偷逃税款人民币1296.255537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1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石松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700万元(已履行600元);继续追缴四被告人因犯罪所得偷逃税款人民币1296.255537万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松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