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309号

    罪犯史庆宇,男,1996年8月11日出生,河南省沈丘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960811181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29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04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史庆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责令按所得共同犯罪数额退出剩余赃款人民币19.78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19)苏12刑终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5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史庆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8万元(已履行1万元);责令按所得共同犯罪数额退出赃款人民币19.78万元(已履行2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庆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