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宋沪铭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779
罪犯宋沪铭,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871123003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二监区服刑。2008年3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20年12月30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04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宋沪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江苏省盐城监狱交付执行。
罪犯宋沪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沪铭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