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宋体栋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663
罪犯宋体栋,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江苏省泗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690306063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1年1月29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324刑初57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宋体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2021年1月21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324民初6754号民事判决,责令罪犯宋体栋赔偿原告人民币82.297639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宋体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人民币82.297639万元(该犯已履行9.365万元,连带责任人已履行2.344323万元)。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体栋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