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孙凤祥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784
罪犯孙凤祥,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620618653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8年11月14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804刑初323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孙凤祥无罪。宣判后,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9年12月11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8刑终3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凤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6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孙凤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侵害未成年犯罪,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凤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