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汤豪杰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466
罪犯汤豪杰,男,1999年5月7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90507341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0年3月24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2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汤豪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8年1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苏13刑终1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汤豪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5年3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2年8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2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7月4日止)。
罪犯汤豪杰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豪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