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王飞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6496
罪犯王飞,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50322181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6年11月21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6)苏0703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1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9年4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9刑更1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2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9月18日止)。
罪犯王飞在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5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